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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13出租耕地之征收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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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出租耕地,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共有者,一律征收放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3條,個人如果是因為買賣、交換、贈與而變成共有者的出租耕地,都必須進行征收放領。此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並確保土地所有權的清晰。具體的征收放領程序和標準需參考最新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和相關法規。

  • 贈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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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個人有出租耕地,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共有者,一律征收放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