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有出租耕地,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共有者,一律征收放領。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3條,個人如果是因為買賣、交換、贈與而變成共有者的出租耕地,都必須進行征收放領。此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並確保土地所有權的清晰。具體的征收放領程序和標準需參考最新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和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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