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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15老弱、孤寡、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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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老弱、孤寡、殘廢,係指出租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年齡在六十歲以上者。 (二)年齡在十八歲以下而無父者。 (三)寡婦。 (四)心神喪失或五官四肢殘廢或患有痼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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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老弱、孤寡、殘廢)指的是根據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載的老弱、孤寡、殘廢定義,具體包括以下情況: - 年齡在六十歲以上的人。 - 年齡在十八歲以下且無父親的人。 - 寡婦。 - 心神喪失、五官四肢殘廢或患有痼疾的人。 在這些情況下,租戶符合條件,可以享受到耕者有其田條例所提供的相關權益。 舉例來說,在情況一中,一位年齡超過六十歲的租戶可以根據該法規取得一塊農地作為自己的耕作用地。同樣地,在情況二中,年齡未滿十八歲且無父親的人可以享受到相同的待遇。其他情況如寡婦或有身心障礙的人也可以根據該法規獲得相應的支持和保護。 資料來源: - 耕者有其田條例 - 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 心神喪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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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老弱、孤寡、殘廢,係指出租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年齡在六十歲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