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老弱、孤寡、殘廢,係指出租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年齡在六十歲以上者。 (二)年齡在十八歲以下而無父者。 (三)寡婦。 (四)心神喪失或五官四肢殘廢或患有痼疾者。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老弱、孤寡、殘廢)指的是根據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載的老弱、孤寡、殘廢定義,具體包括以下情況: - 年齡在六十歲以上的人。 - 年齡在十八歲以下且無父親的人。 - 寡婦。 - 心神喪失、五官四肢殘廢或患有痼疾的人。 在這些情況下,租戶符合條件,可以享受到耕者有其田條例所提供的相關權益。 舉例來說,在情況一中,一位年齡超過六十歲的租戶可以根據該法規取得一塊農地作為自己的耕作用地。同樣地,在情況二中,年齡未滿十八歲且無父親的人可以享受到相同的待遇。其他情況如寡婦或有身心障礙的人也可以根據該法規獲得相應的支持和保護。 資料來源: - 耕者有其田條例 - 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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