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15 條(老弱、孤寡、殘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老弱、孤寡、殘廢,係指出租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年齡在六十歲以上者。 (二)年齡在十八歲以下而無父者。 (三)寡婦。 (四)心神喪失或五官四肢殘廢或患有痼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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