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16 條(藉土地維持生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藉土地維持生活,係指出租人具有左列各款情形者而言: (一)四十一年度全年戶稅負擔總額(不包括土地部份戶稅)在一百元以下者。 (二)無人扶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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