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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17共有耕地之保留與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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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耕地地主為老弱、孤寡、殘廢,藉土地維持生活者,其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保留耕地時,應在規定期間內,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 前項申請期間為三十天,逾期不申請者,視為放棄保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7 條(共有耕地之保留與放棄)」,共有耕地地主如果是老弱、孤寡或殘廢且以土地維持生活,當保留耕地時,應在規定的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期間為三十天,逾期不申請者將被視為放棄保留。 參考資料: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民國六十九年九月三日公布)。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廿九日由臺灣省政府核定公布)。 - 戶政事務所相關法規及申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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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共有耕地地主為老弱、孤寡、殘廢,藉土地維持生活者,其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保留耕地時,應在規定期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