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耕地地主為老弱、孤寡、殘廢,藉土地維持生活者,其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保留耕地時,應在規定期間內,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 前項申請期間為三十天,逾期不申請者,視為放棄保留。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7 條(共有耕地之保留與放棄)」,共有耕地地主如果是老弱、孤寡或殘廢且以土地維持生活,當保留耕地時,應在規定的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期間為三十天,逾期不申請者將被視為放棄保留。 參考資料: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民國六十九年九月三日公布)。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廿九日由臺灣省政府核定公布)。 - 戶政事務所相關法規及申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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