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申請征收其保留耕地時,應由地主填具申請書送由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查實後,報請該管縣(市)政府核定之。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當申請征收保留耕地時,地主應填寫申請書並提交該耕地所在地之鄉鎮區公所進行查證,然後報請該管轄的縣(市)政府進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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