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18 條(征收保留耕地之核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申請征收其保留耕地時,應由地主填具申請書送由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查實後,報請該管縣(市)政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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