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八條征收之耕地內,如有墳墓時,應查明分割保留之,並逕為地目變更登記。 前項墳墓,如非為地主所有時,由承領人與墳墓所有人協議處理。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9條,當在徵收耕地時,如果該土地內存在墳墓,必須先確定保留哪些分割的墳墓,並進行地目變更登記。而如果該墳墓不是土地所有人的所有物,則需要由承領人與墳墓的所有人協議解決。例如,如果土地即將被徵收,而其上存在墳墓,根據該條例,必須先確定保留哪些墳墓,並將這些墳墓進行地目變更登記。如果墳墓不是土地所有人的,則由承領人與墳墓的所有人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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