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宗教團體,係指佛教、道教、回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合法團體組織而言,並以在本條例公佈施行前已核准登記者為限。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0條,該條規定宗教團體的範圍包括佛教、道教、回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合法團體組織。這些宗教團體必須在該條例公佈施行前已經核准登記。這意味著只有在該法規公佈施行前已經獲得核准登記的宗教團體才符合這個法規的要求。 參考資料: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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