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業經公布都市計畫實施範圍,係指都市計畫內已實施建設之地區而言,其在實施建設地區以外之私有出租耕地,仍依規定征收放領。 前項已實施建設地區,由建設廳、地政局會同當地縣市政府審查後,列冊報請省政府核定之。
根據台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業經公布都市計畫實施範圍指的是已經進行建設的區域。在這些已經進行建設的區域以外,私人擁有並出租給他人耕作的土地仍然需要依法征收。对于已实施建设地区的範圍,需要由建设厅、地政局与当地县市政府共同审查后,提交省政府审定。根據這個條款,如果存在已經發布都市計畫並且進行了建設的區域,該區域以外的私有出租農地仍然需要依法徵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