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免征之耕地,係指非出租之耕地而言,並以在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供試驗研究或農業指導使用,其使用機關已在本條例公布前核准登記者為限。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2條,免征之耕地指的是非出租的耕地,并且在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供試驗研究或農業指導使用,其使用機關已在本條例公布前核准登記。例如,如果一塊耕地在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被農業研究機構使用並核准登記,且未被出租給其他人使用,那麼這塊耕地就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條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