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第三兩款免征之耕地,由縣市政府查明列冊報請省政府核定。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3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規定的免征耕地,應由縣市政府查明後列冊報請省政府核定。根據這條條文,耕地的免征程序如下:首先,縣市政府應查明免征耕地的情況,包括符合免征的條件,例如土地性質、用途等。接著,將查明結果列成冊子,並報請省政府核定。藉由這個程序,確保免征耕地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根據最新版本的參考資料,無法找到與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3條具體相關的例子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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