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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2 條(佃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佃農,係指承租他人耕地實際自任耕作之現耕農民而言,其未訂立書面租約而與地主有租賃關係者亦同,所稱僱農係指受雇從事耕作之僱工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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