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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3各類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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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所稱之水田(田)、旱田(畑)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原地目田畑而已變更為田畑使用者,應仍依本條例處理,並逕辦地目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 條(各類田地),本條例第五條所稱之水田(田)、旱田(畑)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原地目非田畑而已變更為田畑使用者,應仍依本條例處理,並逕辦地目變更登記。 根據土地登記法第八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條的規定:土地登記應以土地登記簿為準,登記簿內所載的事項,相對於該土地的權利人無瑕疵地享有權益。因此,在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的適用範圍內,土地的地目變更應該根據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資訊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 條,原地目非田畑而已變更為田畑使用者應依本條例處理,並逕辦地目變更登記。這意味著如果原本不是田或畑,但土地登記簿上已記載為田或畑,那麼就應該按照該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並辦理地目變更登記。

  • 地目名詞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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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所稱之水田(田)、旱田(畑)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原地目非田畑而已變更為田畑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