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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3 條(各類田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之水田(田)、旱田(畑)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原地目田畑而已變更為田畑使用者,應仍依本條例處理,並逕辦地目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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