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所稱之水田(田)、旱田(畑)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原地目非田畑而已變更為田畑使用者,應仍依本條例處理,並逕辦地目變更登記。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 條(各類田地),本條例第五條所稱之水田(田)、旱田(畑)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原地目非田畑而已變更為田畑使用者,應仍依本條例處理,並逕辦地目變更登記。 根據土地登記法第八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條的規定:土地登記應以土地登記簿為準,登記簿內所載的事項,相對於該土地的權利人無瑕疵地享有權益。因此,在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的適用範圍內,土地的地目變更應該根據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資訊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 條,原地目非田畑而已變更為田畑使用者應依本條例處理,並逕辦地目變更登記。這意味著如果原本不是田或畑,但土地登記簿上已記載為田或畑,那麼就應該按照該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並辦理地目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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