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4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之田,其原有習慣為一期種稻,一期養魚,而使用人同一人者,應依原約定繼續使用,不予征收放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如下:本條例第五條所稱之田,其原有習慣為一期種稻,一期養魚,而使用人非同一人者,應依原約定繼續使用,不予征收放領。 此條例主要是針對部分田地使用方式的習慣進行規定,如果該田地的使用人非同一人,但原先的使用習慣是一期種稻,一期養魚,則應根據原約定繼續使用,不得征收或讓與給其他人。 參考資料: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民國98年最後修正)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所稱之田,其原有習慣為一期種稻,一期養魚,而使用人非同一人者,應依原約定繼續使用,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