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所稱之田,其原有習慣為一期種稻,一期養魚,而使用人非同一人者,應依原約定繼續使用,不予征收放領。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如下:本條例第五條所稱之田,其原有習慣為一期種稻,一期養魚,而使用人非同一人者,應依原約定繼續使用,不予征收放領。 此條例主要是針對部分田地使用方式的習慣進行規定,如果該田地的使用人非同一人,但原先的使用習慣是一期種稻,一期養魚,則應根據原約定繼續使用,不得征收或讓與給其他人。 參考資料: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民國98年最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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