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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4 條(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之田,其原有習慣為一期種稻,一期養魚,而使用人同一人者,應依原約定繼續使用,不予征收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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