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征收及保留耕地之地主,包括一部份出租,一部份自耕之耕地所有權人在內。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5條(耕地地主),該條例第7條所稱的征收及保留耕地之地主,包括一部分出租,一部分自耕之耕地所有權人在內。這意味著條例適用於不僅是出租耕地的地主,也包括自己耕種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這條規定確保了不論是出租還是自經營耕地的地主,在征收和保留耕地方面都受到該條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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