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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5耕地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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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征收及保留耕地之地主,包括一部份出租,一部份自耕之耕地所有權人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5條(耕地地主),該條例第7條所稱的征收及保留耕地之地主,包括一部分出租,一部分自耕之耕地所有權人在內。這意味著條例適用於不僅是出租耕地的地主,也包括自己耕種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這條規定確保了不論是出租還是自經營耕地的地主,在征收和保留耕地方面都受到該條例的規範。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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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征收及保留耕地之地主,包括一部份出租,一部份自耕之耕地所有權人在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