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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6四月一日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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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四月一日係包括本日計算,所稱四月一日以後,係從四月二日起計算,其移轉日期,以該管縣市地政機關土地登記收件日期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四月一日的計算方式如下:包括该日在内算作四月一日,而从四月一日之后算起,从四月二日开始计算。在移轉日期方面,以县市地政机关土地登记收件日期为准。這表示在执行《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过程中,计算日期时会将四月一日算作当天,而对于四月一日之后的日期,会从四月二日开始计算。至于移轉日期,以该管县市地政机关土地登记收件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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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四月一日係包括本日計算,所稱四月一日以後,係從四月二日起計算,其移轉日期,以該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