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四月一日係包括本日計算,所稱四月一日以後,係從四月二日起計算,其移轉日期,以該管縣市地政機關土地登記收件日期為準。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四月一日的計算方式如下:包括该日在内算作四月一日,而从四月一日之后算起,从四月二日开始计算。在移轉日期方面,以县市地政机关土地登记收件日期为准。這表示在执行《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过程中,计算日期时会将四月一日算作当天,而对于四月一日之后的日期,会从四月二日开始计算。至于移轉日期,以该管县市地政机关土地登记收件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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