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所稱視為未移轉之耕地,其保留及征收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原地主未移轉之耕地,已達規定保留標準者,其視為未移轉之耕地,一律征收。 (二)原地主未移轉之耕地,未達規定保留標準者,就其未移轉之耕地儘先保留,其未達保留額之部份,依承受人土地登記之先後順序保留至足額為止,剩餘耕地一律征收。 (三)耕地承受人依前款承受保留額內之耕地,應與其原所有耕地合併計算,如超過規定保留標準者,其超額部份征收之,並儘先征收其承受部份之耕地。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7條》,未移轉之耕地的保留與征收有以下規定: 一、如果原地主的未移轉耕地已達到保留標準,則一律征收。 二、如果原地主的未移轉耕地未達到保留標準,則儘先保留其未移轉耕地直到達到保留額,超過保留額的部分則按照承受人土地登記的先後順序保留,剩餘的耕地一律征收。 三、耕地承受人對於保留額內的耕地應該和其原有的耕地合併計算,如果超過保留標準,則超過部分也會被征收,並且儘先征收其承受部分的耕地。 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未移轉之耕地的處理,其中包括保留與征收,所以該條例的第7條就是針對這方面的規定。在這個問題中,沒有提供具體的例子或參考案例,只是對該條例進行了普遍的解釋。因此,可參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以及其相關之陸續修訂資料,以瞭解更詳細的規定和相關解釋。 然而,由於問題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參考資料。建議參考最新版本的相關法律條文和修正案,以獲取更詳細和具體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