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7 條(未移轉之耕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視為未移轉之耕地,其保留及征收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原地主未移轉之耕地,已達規定保留標準者,其視為未移轉之耕地,一律征收。 (二)原地主未移轉之耕地,未達規定保留標準者,就其未移轉之耕地儘先保留,其未達保留額之部份,依承受人土地登記之先後順序保留至足額為止,剩餘耕地一律征收。 (三)耕地承受人依前款承受保留額內之耕地,應與其原所有耕地合併計算,如超過規定保留標準者,其超額部份征收之,並儘先征收其承受部份之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