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8 條(移轉耕地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以後移轉之耕地,合於本條例第七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如再有移轉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最後一次之移轉,合於同條第二、第三、第四各款規定者,視為已移轉。 (二)最後一次之移轉,合於同條第一款規定者,應查明其歷次上手移轉原因,照前款規定處理。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以後移轉之耕地,合於本條例第七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如再有移轉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最後一次之移轉,合於同條第二、第三、第四各款規定者,視為已移轉。 (二)最後一次之移轉,合於同條第一款規定者,應查明其歷次上手移轉原因,照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