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因興辦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事業之需要,業經協議購買之耕地,視為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之征收。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9條(征收),政府機關因興辦土地法第208條、第209條規定事業的需要,與持有耕地的耕者協議購買該土地,則視為本條例第7條第4款所規定的征收。這表示如果政府機關需要這些土地來興辦特定事業,他們可以與持有耕地的耕者協議購買,並將此視為征收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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