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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10 條(最小面積單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私有耕地最小面積以田○.○五○○甲,或畑○.一○○○甲為單位,其小於單位面積者,不得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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