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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10最小面積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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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私有耕地最小面積以田○.○五○○甲,或畑○.一○○○甲為單位,其小於單位面積者,不得再分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0 條,私有耕地的最小面積單位為田○.○五○○甲或畑○.一○○○甲。任何小於這個單位面積的耕地都不能再進行分割。 範例:根據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五六三號判例,如果私有土地違反最小面積單位的規定進行分割,這個分割行為應該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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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私有耕地最小面積以田○.○五○○甲,或畑○.一○○○甲為單位,其小於單位面積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