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私有耕地最小面積以田○.○五○○甲,或畑○.一○○○甲為單位,其小於單位面積者,不得再分割。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0 條,私有耕地的最小面積單位為田○.○五○○甲或畑○.一○○○甲。任何小於這個單位面積的耕地都不能再進行分割。 範例:根據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五六三號判例,如果私有土地違反最小面積單位的規定進行分割,這個分割行為應該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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