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共號分耕之耕地,其面積不足前條所定最小單位者,得於征收放領後,依本條例第廿四條規定處理。
根据《实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1條》,在該條例公布施行前,共號分耕地的耕地面积如果不足前条规定的最小单位,可以根据该法规的第24条规定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 - 《实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实施细则,台湾省政府 ,民國43年12月24日 - 《实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法规内容,台湾省政府政务入口网站,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026การเกษต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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