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11 條(共號分耕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共號分耕之耕地,其面積不足前條所定最小單位者,得於征收放領後,依本條例第廿四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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