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公私企業,以在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設立,並核准登記者為限。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指的公私企業指的是在實施該條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成立且經核准登記的企業。這包括了私人企業以及公營企業。根據這個條款的解釋,只有在該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設立並經核准登記的企業才被認定為公私企業。 舉例來說,如果在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設立並經核准登記的某個農業合作社,這個農業合作社就可以被視為該條例所說的公私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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