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耕地,以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規定者為限,其出租耕地仍依本條例規定征收放領。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此條例中所指的耕地,僅限於同條例第6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的範圍,並且該耕地在出租時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徵收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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