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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28免征耕地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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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第五兩款免征之耕地,應在規定期間內向主管事業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應由主管事業機關轉地政局,會同教育廳、社會處、建設廳審查後,報請省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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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所提到的法規及相關的範例,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8條(免征耕地之申請),當耕地符合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第五兩款的免征條件時,耕地的所有人應該在規定期間內向主管事業機關提出申請。這個申請需要由主管事業機關轉交地政局,並與教育廳、社會處、建設廳進行審查,然後報請省政府核定。因此,申請免征耕地稅的過程中,需要經過這些程序才能取得免征的權益。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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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第五兩款免征之耕地,應在規定期間內向主管事業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應由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