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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28 條(免征耕地之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第五兩款免征之耕地,應在規定期間內向主管事業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應由主管事業機關轉地政局,會同教育廳、社會處、建設廳審查後,報請省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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