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第五兩款免征之耕地,應在規定期間內向主管事業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應由主管事業機關核轉地政局,會同教育廳、社會處、建設廳審查後,報請省政府核定。
根據以上所提到的法規及相關的範例,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8條(免征耕地之申請),當耕地符合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第五兩款的免征條件時,耕地的所有人應該在規定期間內向主管事業機關提出申請。這個申請需要由主管事業機關轉交地政局,並與教育廳、社會處、建設廳進行審查,然後報請省政府核定。因此,申請免征耕地稅的過程中,需要經過這些程序才能取得免征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