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第五兩款免征之耕地,於計算地主保留面積時,應與其他自耕及出租耕地合併計算,如免征耕地已達或超過保留標準者,其他出租耕地,一律征收之。
根據上述法規,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對於符合免征條件的耕地,在計算地主保留面積時,必須將免征耕地與其他自耕及出租耕地合併計算。如果免征耕地已經達到或超過保留標準,則其他出租耕地都必須被征收。 例如,假設一個地主擁有100公頃的耕地,其中符合免征條件的耕地有30公頃。根據該法規,地主將無需徵收這30公頃的耕地,但在計算其保留面積時,應將這30公頃的耕地與其他自耕及出租耕地合併計算。如果地主已經保留了超過70公頃的耕地(保留標準),則其他出租耕地都必須被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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