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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30保留耕地之辦理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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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條為保留耕地時,依左列順序辦理,並以耕地距離地主住所遠近,佃農經濟狀況,及土地利用條件等標準核定之: (一)在鄉耕地。 (二)在縣不在鄉耕地。 (三)不在縣耕地。 前項保留順序為避免耕地分割,保持坵形完整得變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當保留耕地時,必須按照以下順序辦理,並根據耕地與地主居住地的距離、佃農的經濟狀況以及土地利用條件等標準來核定: 1. 在鄉耕地。 2. 在縣但不在鄉耕地。 3. 不在縣的耕地。 此保留順序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耕地被分割,保持耕地的完整性。該條例施行細則的參考資料是「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本身及其相關官方文件,例如該條例的立法意旨和其他相關判決文書。

  • 住所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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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條為保留耕地時,依左列順序辦理,並以耕地距離地主住所遠近,佃農經濟狀況,及土地利用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