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30 條(保留耕地之辦理順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十條為保留耕地時,依左列順序辦理,並以耕地距離地主住所遠近,佃農經濟狀況,及土地利用條件等標準核定之: (一)在鄉耕地。 (二)在縣不在鄉耕地。 (三)不在縣耕地。 前項保留順序為避免耕地分割,保持坵形完整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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