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31 條(面積增減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減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就其與保留標準最接近之面積增減之,增減額相等時,以其低於保留標準之面積為準。 (二)依增減標準所為之增減,仍不能保持耕地坵形完整時,應照保留標準分割保留,不予增減。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減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就其與保留標準最接近之面積增減之,增減額相等時,以其低於保留標準之面積為準。 (二)依增減標準所為之增減,仍不能保持耕地坵形完整時,應照保留標準分割保留,不予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