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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32保留耕地之審議及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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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條為保留耕地時,應由縣市政府先就有關資料照保留標準計算,並經複查後,提付審議及審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2條的規定,在進行保留耕地時,縣市政府應先根據相關資料按照保留的標準進行計算,並經過複查後,提交進行審議和審定。 例如,在保留耕地時,縣市政府需先收集相關資料,根據保留耕地的標準計算保留面積,並將計算結果提交給相關單位進行審議和審定。

  • 複查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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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條為保留耕地時,應由縣市政府先就有關資料照保留標準計算,並經複查後,提付審議及審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