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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32 條(保留耕地之審議及審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十條為保留耕地時,應由縣市政府先就有關資料照保留標準計算,並經複查後,提付審議及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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