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條為保留耕地時,應由縣市政府先就有關資料照保留標準計算,並經複查後,提付審議及審定。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2條的規定,在進行保留耕地時,縣市政府應先根據相關資料按照保留的標準進行計算,並經過複查後,提交進行審議和審定。 例如,在保留耕地時,縣市政府需先收集相關資料,根據保留耕地的標準計算保留面積,並將計算結果提交給相關單位進行審議和審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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