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條保留之出租耕地,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規定,保留出租耕地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根據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判決字號:91年度台上字第2628號裁判意旨,如果租賃關係中的土地經依法編定為非耕地使用,且出租人未依法終止耕地租約關係,原不定期限三七五耕地租佃關係並不因出租土地後變更為非耕地而受影響,否則將無法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保障佃農的立法本旨。根據司法院最高法院第580號解釋文的參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制定旨在扶植自耕農的農地使用政策和改善農民生活的國家基本政策,以及合理分配農業資源和奠定國家經濟發展方向。因此,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保留出租的耕地仍然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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