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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34地主兼有自耕之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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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一條地主兼有自耕之耕地,以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地籍冊上記載面積為準,其在四月一日以後移轉者,比照同條例第七條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地主兼有自耕的耕地,在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地籍冊上記載的面積為基準。如果在四月一日之後進行移轉,則根據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情況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案例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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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一條地主兼有自耕之耕地,以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地籍冊上記載面積為準,其在四月一日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