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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35租佃關係消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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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因征收而地主與佃農之租佃關係完全消滅時,其原供佃農使用之房舍,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房舍原有房捐負擔者,由耕地租佃委員會依其全年房捐還元折算價額,扣除佃農所投施之資金及勞力後征收之。但依習慣於耕地買賣時不另計價者,仍從其習慣。 (二)房舍由地主與佃農共同使用者,由雙方協議處理。 前項房舍如供地主家廟宗祠使用者,得經地主之申請,免予附帶征收,但原供佃農使用部份,仍依原約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當耕地因徵收而地主與佃農之租佃關係完全消滅時,對於原供佃農使用的房舍,有以下處理方式: (一)若該房舍原本有房捐負擔,耕地租佃委員會依據該房舍全年房捐還元折算價額,扣除佃農所投施之資金及勞力後征收。然而,若習慣上在耕地買賣時並未另外計價,則仍按照原有的習慣處理。 (二)若房舍是由地主與佃農共同使用,則由雙方協議處理。 另外,若該房舍供地主家廟宗祠使用,可以經地主申請免予附帶征收,但原供佃農使用的部份仍要按照原約定處理。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當耕地因徵收而地主與佃農之租佃關係消滅時,房舍的處理方式涉及到房捐、共同使用和供宗祠使用等情況。因此,根據問題描述的條款內容,這項法規中的規定是提供了處理房舍的具體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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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耕地因征收而地主與佃農之租佃關係完全消滅時,其原供佃農使用之房舍,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房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