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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73 條(所有權狀記註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機關發給耕地承領人土地所有權狀時,應在其所有權狀上記註左列事項: (一)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事項。 (二)耕地承領人在承領地價未繳清前,依本條例第廿八條規定不得移轉,于地價繳清後由土地銀行在權狀上加蓋地價繳清印章,用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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