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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73所有權狀記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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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發給耕地承領人土地所有權狀時,應在其所有權狀上記註左列事項: (一)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事項。 (二)耕地承領人在承領地價未繳清前,依本條例第廿八條規定不得移轉,于地價繳清後由土地銀行在權狀上加蓋地價繳清印章,用資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73條,地政機關在發給耕地承領人土地所有權狀時,必須在狀上記註以下事項: 1. 根據本條例第30條的規定。 2. 耕地承領人在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繳清地價後由土地銀行加蓋地價繳清印章作為證明。 參考資料: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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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73 條規定:「地政機關發給耕地承領人土地所有權狀時,應在其所有權狀上記註左列事項: (一)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