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發給耕地承領人土地所有權狀時,應在其所有權狀上記註左列事項: (一)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事項。 (二)耕地承領人在承領地價未繳清前,依本條例第廿八條規定不得移轉,于地價繳清後由土地銀行在權狀上加蓋地價繳清印章,用資證明。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73條,地政機關在發給耕地承領人土地所有權狀時,必須在狀上記註以下事項: 1. 根據本條例第30條的規定。 2. 耕地承領人在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繳清地價後由土地銀行加蓋地價繳清印章作為證明。 參考資料: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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