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承領人,于繳清第一期地價後,憑繳納收據向地政機關逕辦移轉登記,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72條(移轉登記),耕地承領人在繳清第一期地價後,可以憑繳納收據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並領取土地所有權狀。這意味著在承領的耕地地價未繳清前是不允許進行移轉登記的。以下是一個與這項法規有關的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農民已經繳清了耕地的第一期地價,他可以憑繳納收據去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一旦辦理完移轉登記,他就可以領取土地所有權狀,證明他是該塊耕地的合法所有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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