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甘藷及稻谷折繳現金之時價,由各縣市政府根據各該縣市每期地價開征前第二十天至第十一天之全縣市各主要生產鄉鎮平均市場躉售時價核定之。
根據該法規第71條,對於甘藷和稻谷的折繳現金價格,各縣市政府應根據每期地價的開徵期間,即從開徵前第二十天至第十一天的時間範圍內,在全縣市各主要生產鄉鎮的平均市場銷售價格核定。這意味著各縣市政府應該參考這段時間內的甘藷和稻谷市場價格來確定折繳現金的價格。 例如,如果某縣市政府在特定時期內的主要生產鄉鎮的甘藷銷售價格平均為每斤100元,稻谷銷售價格平均為每斤80元,那麼該縣市政府在該期間內對於甘藷和稻谷的折繳現金價格可能會選擇設定為每斤90元和70元。 距離開徵前第二十天至第十一天的時間範圍內的市場價格資料可以由各縣市政府的農業單位或相關機構進行調查和記錄,以便確定正確的折繳現金價格。這些資料可能包括農產品市場價格公告、農產品交易所資料和其他可靠的市場行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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