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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71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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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甘藷及稻谷折繳現金之時價,由各縣市政府根據各該縣市每期地價開征前第二十天至第十一天之全縣市各主要生產鄉鎮平均市場躉售時價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71條,對於甘藷和稻谷的折繳現金價格,各縣市政府應根據每期地價的開徵期間,即從開徵前第二十天至第十一天的時間範圍內,在全縣市各主要生產鄉鎮的平均市場銷售價格核定。這意味著各縣市政府應該參考這段時間內的甘藷和稻谷市場價格來確定折繳現金的價格。 例如,如果某縣市政府在特定時期內的主要生產鄉鎮的甘藷銷售價格平均為每斤100元,稻谷銷售價格平均為每斤80元,那麼該縣市政府在該期間內對於甘藷和稻谷的折繳現金價格可能會選擇設定為每斤90元和70元。 距離開徵前第二十天至第十一天的時間範圍內的市場價格資料可以由各縣市政府的農業單位或相關機構進行調查和記錄,以便確定正確的折繳現金價格。這些資料可能包括農產品市場價格公告、農產品交易所資料和其他可靠的市場行情資訊。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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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71 條規定:「前條所稱甘藷及稻谷折繳現金之時價,由各縣市政府根據各該縣市每期地價開征前第二十天至第十一天之全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