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領耕地地價及其利息以實物或同年期之實物土地債券分十年均等繳納,畑地目耕地及附帶放領之定著物暨其基地按甘藷時價折繳現金,田地目耕地繳納稻谷。但單季田及看天田耕地不種稻谷之年期按稻谷時價折繳現金,輪作田(包括特殊田)全部按稻谷時價折繳現金。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70 條」的規定,放領耕地的地價及其利息可以以實物或同年期的實物土地債券分十年均等繳納。畑地目的耕地和附帶放領的定著物及其基地以甘藷時價折繳現金,而田地目的耕地則繳納稻谷。但是,單季田和看天田的耕地如果不種稻谷,年期的繳納金額則按稻谷時價折繳現金,而輪作田(包括特殊田)則完全按照稻谷時價折繳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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