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70 條(放領地價之繳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放領耕地地價及其利息以實物或同年期之實物土地債券分十年均等繳納,畑地目耕地及附帶放領之定著物暨其基地按甘藷時價折繳現金,田地目耕地繳納稻谷。但單季田及看天田耕地不種稻谷之年期按稻谷時價折繳現金,輪作田(包括特殊田)全部按稻谷時價折繳現金。
放領耕地地價及其利息以實物或同年期之實物土地債券分十年均等繳納,畑地目耕地及附帶放領之定著物暨其基地按甘藷時價折繳現金,田地目耕地繳納稻谷。但單季田及看天田耕地不種稻谷之年期按稻谷時價折繳現金,輪作田(包括特殊田)全部按稻谷時價折繳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