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承領人,於接到放領通知後,應向土地銀行按期繳納地價。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69條的規定,耕地承領人在接到放領通知後,需要按期向土地銀行繳納地價。這項規定強調了承領人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地價,以確保他們能夠合法地獲得耕地所有權。如果承領人未能按期繳納地價,可能會導致放領無效或其他法律後果的產生。 參考資料:《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土地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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