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承租人于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以後,與他人共同購買其承租之耕地,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全部自耕者予以保留。 (二)自耕兼承租者,得一併征收放領。 (三)自耕兼出租者,得一併征收分別放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