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68共同購買

快速跳轉

耕地承租人于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以後,與他人共同購買其承租之耕地,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全部自耕者予以保留。 (二)自耕兼承租者,得一併征收放領。 (三)自耕兼出租者,得一併征收分別放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68條的規定,如果承租人於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以後與他人共同購買承租的耕地,則需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如果承租人是全部自耕的,則可以繼續保留該部分耕地。 二、如果承租人是既自耕又承租其他土地的,則可以將全部耕地征收放領。 三、如果承租人是既自耕又出租部分土地的,則可以將共同購買的耕地征收後分別放領。 根據資料顯示,這條法規是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制訂的細則。這是為了確保承租人的權益,在共同購買耕地後能夠合理處理土地的使用權。以一個相關的範例來說明,假設承租人A在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之後與他人共同購買了耕地,他自己有自耕的部分,也將一部分土地出租給了他人使用。根據這項法規,承租人A可以將共同購買的全部耕地征收後放領,這樣他就能夠合理地管理土地的使用,保護自己的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8 條規定:「耕地承租人于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以後,與他人共同購買其承租之耕地,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