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68 條(共同購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耕地承租人于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以後,與他人共同購買其承租之耕地,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全部自耕者予以保留。 (二)自耕兼承租者,得一併征收放領。 (三)自耕兼出租者,得一併征收分別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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