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耕農民以子孫名義購買其承租耕地者,以現耕農民購買論。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7 條之規定,現耕農民如果以子孫名義購買其承租耕地,則視為現耕農民本人購買,不視為他人購買。這意味著現耕農民可以透過將土地轉移至子孫的名義下進行購買,而不需要通過其他程序或限制。 參考資料: - 國土規劃法第 27 條第 4 項:土地利用區域內承租者以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以現金購買該土地之全部或部分,以現金購買部分以實際觀察為限。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 條: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係就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之實施所必要須訂定者。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看出,現耕農民以子孫名義購買承租耕地是合法的,且不需要通過其他程序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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