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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67子孫名義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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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耕農民以子孫名義購買其承租耕地者,以現耕農民購買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7 條之規定,現耕農民如果以子孫名義購買其承租耕地,則視為現耕農民本人購買,不視為他人購買。這意味著現耕農民可以透過將土地轉移至子孫的名義下進行購買,而不需要通過其他程序或限制。 參考資料: - 國土規劃法第 27 條第 4 項:土地利用區域內承租者以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以現金購買該土地之全部或部分,以現金購買部分以實際觀察為限。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 條: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係就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之實施所必要須訂定者。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看出,現耕農民以子孫名義購買承租耕地是合法的,且不需要通過其他程序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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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7 條規定:「現耕農民以子孫名義購買其承租耕地者,以現耕農民購買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