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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66多數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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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之承租人,在租約上由兩人以上具名承租者,應分別放領,其由一人具名而載有外幾人承租,經查明確係現耕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6 條」,若耕地的承租人在租約上由兩人以上具名承租,則應分別放領土地,即由一人具名,且租約上列明其他人共同承租。只要經查證被列名的其他人確實是正在耕作,則是有效的。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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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征收耕地之承租人,在租約上由兩人以上具名承租者,應分別放領,其由一人具名而載有外幾人承租,經查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