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耕地之承租人,在租約上由兩人以上具名承租者,應分別放領,其由一人具名而載有外幾人承租,經查明確係現耕者,亦同。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6 條」,若耕地的承租人在租約上由兩人以上具名承租,則應分別放領土地,即由一人具名,且租約上列明其他人共同承租。只要經查證被列名的其他人確實是正在耕作,則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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