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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65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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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承領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條例第廿一條第三款在公告期內申請更正時,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提出之。鄉鎮區公所應於接受申請後三日內,實地查明報請縣市政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65條,當耕地承領人或利害關係人在公告期內申請更正時,他們應填寫申請書並提交相關證件給耕地所在地的鄉鎮區公所。鄉鎮區公所應在接受申請後的三天內實地查明情況並向縣市政府報告,以便核定。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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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5 條規定:「耕地承領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條例第廿一條第三款在公告期內申請更正時,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