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65 條(更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耕地承領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條例第廿一條第三款在公告期內申請更正時,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提出之。鄉鎮區公所應於接受申請後三日內,實地查明報請縣市政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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