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64 條(公告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由縣市政府編列清冊於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以閱覽方式為之。 (二)公告清冊應包括承領人姓名、住所、放領耕地標示及附帶放領等項。但附帶放領得另冊公告。 (三)耕地承領人應於閱覽公告期間同時將放領耕地之租約,呈繳當地鄉鎮公所更正或註銷。 (四)放領公告,得與征收公告同時處理。
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由縣市政府編列清冊於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以閱覽方式為之。 (二)公告清冊應包括承領人姓名、住所、放領耕地標示及附帶放領等項。但附帶放領得另冊公告。 (三)耕地承領人應於閱覽公告期間同時將放領耕地之租約,呈繳當地鄉鎮公所更正或註銷。 (四)放領公告,得與征收公告同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