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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63 條(多數雇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放領之耕地,其有現耕雇農而在二人以上者,由鄉鎮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依其耕作能力審擇放領,並報請縣市政府核定之。 前項雇農如為流動及臨時性質,其耕地,由政府就登記之待耕農戶核定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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