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耕地之原有押租金,佃農得向政府申請比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就地主應得補償內,代為清償,其於征收前,由業佃雙方協議清償者,不在此限。
根據您提供的參考資料,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2 條規定,徵收耕地時,原有的押租金,佃農可以向政府申請代為清償。根據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佃農可以請求政府將押租金用於清償地主應得的補償金額。此外,該條例還指出,在徵收前,如果業主與佃農協議好清償事宜,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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