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62 條(押租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征收耕地之原有押租金,佃農得向政府申請比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就地主應得補償內,代為清償,其於征收前,由業佃雙方協議清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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