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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62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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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之原有押租金,佃農得向政府申請比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就地主應得補償內,代為清償,其於征收前,由業佃雙方協議清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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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您提供的參考資料,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2 條規定,徵收耕地時,原有的押租金,佃農可以向政府申請代為清償。根據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佃農可以請求政府將押租金用於清償地主應得的補償金額。此外,該條例還指出,在徵收前,如果業主與佃農協議好清償事宜,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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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2 條規定:「征收耕地之原有押租金,佃農得向政府申請比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就地主應得補償內,代為清償,其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