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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61承租人欠租之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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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承租人,不可抗力之事故,而積欠地租者,應於公告放領期間,訂立分期償付契約,違者原地主得依法追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1 條」,如果承租人積欠地租,而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地租的償付應於公告放領期間內訂立分期償付契約,如果承租人違反契約未償還地租,原地主有權依法追繳地租。 參考資料: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全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88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全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t.aspx?LID=A2001088003 相關案例範例: 目前暫未找到相關的法院判決或裁判書來作為範例。

  • 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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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1 條規定:「征收耕地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而積欠地租者,應於公告放領期間,訂立分期償付契約,違者原地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