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耕地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而積欠地租者,應於公告放領期間,訂立分期償付契約,違者原地主得依法追繳。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61 條」,如果承租人積欠地租,而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地租的償付應於公告放領期間內訂立分期償付契約,如果承租人違反契約未償還地租,原地主有權依法追繳地租。 參考資料: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全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88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全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t.aspx?LID=A2001088003 相關案例範例: 目前暫未找到相關的法院判決或裁判書來作為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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