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耕地經設定典權者,以耕地之現耕人為放領對象。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60條(典權地之放領),被征收的耕地如果設定了典權,則以耕地的現耕人為放領對象。這意味著如果耕地被徵收並設定了典權,這塊耕地的現耕人有優先權可以放領該塊土地。 範例:例如,如果一塊耕地被徵收並設定了典權,而這塊土地的現耕人是農民A,根據這條法規,農民A就有權利成為這塊耕地的放領對象,優先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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