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項權利價值,以貨幣為計算單位者,折合實物土地債券時,比照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折算之。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59條,如果他項權利價值以貨幣為計算單位,並且需要折合成實物土地債券,則參照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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