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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58他項權利清理爭議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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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清理之他項權利,如其權利價值發生爭議時,由權利人或義務人逕向司法機關訴請辦,並在公告期內,持同司法機關發給已起訴證明,向土地銀行申請停發地價或權利價值,其逾期不申請者,即依其公告權利價值代為清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58條,當處理爭議時,權利人或義務人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在公告期限內,持有司法機關發給的起訴證明,可以向土地銀行申請停發地價或權利價值。如果逾期未申請,則將按照公告的權利價值進行清償。 參考資料: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23) - 司法院專法規範網站(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aspx)

  • 義務人名詞
  • 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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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58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清理之他項權利,如其權利價值發生爭議時,由權利人或義務人逕向司法機關訴請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