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58 條(他項權利清理爭議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清理之他項權利,如其權利價值發生爭議時,由權利人或義務人逕向司法機關訴請核辦,並在公告期內,持同司法機關發給已起訴證明,向土地銀行申請停發地價或權利價值,其逾期不申請者,即依其公告權利價值代為清償。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清理之他項權利,如其權利價值發生爭議時,由權利人或義務人逕向司法機關訴請核辦,並在公告期內,持同司法機關發給已起訴證明,向土地銀行申請停發地價或權利價值,其逾期不申請者,即依其公告權利價值代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