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清理之他項權利,如其權利價值發生爭議時,由權利人或義務人逕向司法機關訴請核辦,並在公告期內,持同司法機關發給已起訴證明,向土地銀行申請停發地價或權利價值,其逾期不申請者,即依其公告權利價值代為清償。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58條,當處理爭議時,權利人或義務人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在公告期限內,持有司法機關發給的起訴證明,可以向土地銀行申請停發地價或權利價值。如果逾期未申請,則將按照公告的權利價值進行清償。 參考資料: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23) - 司法院專法規範網站(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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