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為清償他項權利價款,應於公告確定後,列冊通知土地銀行,就義務人應得補償地價數額內代為給付。
根據提供的資料,「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57 條(清償他項權利價款)」規定,縣(市)政府在公告確定後,必須列冊通知土地銀行,代為給付義務人應得的補償地價數額內的其他權利價款。 參考資料: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此法規採用繁體字制定,最新修正於2015年6月10日。 - 「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此法規採用繁體字制定,最新修正於1978年4月21日。 範例: 根據這些資料,如果有一個義務人由於土地徵收而有權獲得補償地價,且還有其他權利(例如地上權),根據第57條,縣(市)政府應該在公告確定後,通知土地銀行將補償地價和其他權利的價款代為給付給該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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