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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57 條(清償他項權利價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為清償他項權利價款,應於公告確定後,列冊通知土地銀行,就義務人應得補償地價數額內代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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