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隨同移轉之地役權、地上權,應由地政機關于耕地征收後,逕為移轉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權利人。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56條(他項權利之移轉登記),當耕地征收後,地政機關應立即進行移轉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權利人。這意味著當耕地的所有權發生變動時,例如地役權或地上權的移轉,地政機關必須在耕地征收後立即辦理登記手續,並向權利人發送書面通知。最新的參考資料是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56條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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