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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56他項權利之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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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隨同移轉之地役權、地上權,應由地政機關于耕地征收後,逕為移轉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權利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56條(他項權利之移轉登記),當耕地征收後,地政機關應立即進行移轉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權利人。這意味著當耕地的所有權發生變動時,例如地役權或地上權的移轉,地政機關必須在耕地征收後立即辦理登記手續,並向權利人發送書面通知。最新的參考資料是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56條本身。

  • 地上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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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隨同移轉之地役權、地上權,應由地政機關于耕地征收後,逕為移轉登記,並以書面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