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為他項權利清理時,應就他項權利事項,記入征收耕地清冊內,與征收耕地同時公告。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55條(他項權利清理),縣市政府在進行他項權利清理時,需要將他項權利事項記錄在征收耕地清冊內,並同時進行公告。這意味著縣市政府在清理耕地時,除了考慮耕作者的權益外,還需要處理與耕地相關的其他權利,在徵收耕地的同時,也要公告相關的他項權利事項。具體而言,這表示在徵收耕地的程序中,縣市政府應該同時處理與耕地相關的其他權利,並將這些權利的內容記錄在征收耕地清冊內,以保護他項權利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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