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54 條(他項權利之變更或塗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清理之他項權利,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準。但其權利如已變更或消滅者,應由權利人于公告期內,會同義務人向耕地所在地地政機關,申請為變更或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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