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清理之他項權利,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準。但其權利如已變更或消滅者,應由權利人于公告期內,會同義務人向耕地所在地地政機關,申請為變更或塗銷登記。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54條,如果其他項權利已經變更或消滅,權利人應在公告期限內,與義務人一起向耕地所在地地政機關申請變更或塗銷登記。根據此條例,在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是具有準確性的。如果有變更或消滅的情況,權利人需要申請變更或塗銷登記,在公告期限內完成申請程序。 參考資料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這裡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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